山東瀚廣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東瀚廣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是集項目策劃、項目管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為一體的綜合性建設項目管理公司。

      關于修訂印發 《淄博市政府采購項目操作規程》的通知

      時間:2021-9-26

       

       

       

       

       

      淄財采〔202123

       

      關于修訂印發

      《淄博市政府采購項目操作規程》的通知

       

      各區縣財政局,高新區、經開區、文昌湖區財政局,市直各部門、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的政府采購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們重新修訂了《淄博市政府采購項目操作規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淄博市財政局

                                  2021926

      淄博市政府采購項目操作規程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控機制

      采購人應加強政府采購業務管理,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政府采購內控管理實施意見,明確本單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職責與分工,合理設置政府采購業務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政府采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批、采購文件準備與復核、合同簽訂與驗收、驗收與保管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嚴格按照時間節點做好內控制度信息化建設。采購人應當在使用財政性資金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以及對外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過程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依照相關規定明確實施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的事項范圍。

      二、政府采購預算編制與批復

      采購人應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一并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政府采購預算要列明政府采購項目和資金預算,采購標的應符合采購人實際需求、資產配置等規定,嚴禁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政府采購。在政府采購預算批復后,采購人應當根據批復的預算編制政府采購計劃,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年度內追加(調整)部門預算涉及政府采購的項目,年度執行過程中綜合預算、上級轉移支付、結余結轉、自籌資金或財政償還融資的項目需要實行政府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同時追加(調整)政府采購預算。

       三、政府采購信息公開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在“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發布項目采購意向、采購預算、采購需求、采購文件、采購結果、采購合同和履約驗收報告等采購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以外的全部向社會公開。

      四、公開政府采購意向

      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需求特點編制采購計劃,并對采購需求和采購計劃進行審查,健全評估論證和集體決策制度,確保采購需求和采購計劃合法、規范、科學,體現預算績效目標。采購人應當及時在“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發布采購意向公告,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采購意向應當盡可能清晰完整,方便供應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購信息,做好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準備,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提升采購績效,防范抑制腐敗行為。

      五、合理確定采購需求

      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采購預算、采購政策以及市場調研情況等,遵循科學合理、厲行節約、規范高效、權責清晰的原則,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全面落實績效管理要求。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遵循預算、資產和財務等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確定采購需求應當明確實現項目目標的所有技術、商務要求,功能和質量指標的設置要充分考慮可能影響供應商報價和項目實施風險的因素。采購人可以在確定采購需求前,通過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了解相關產業發展、市場供給、同類采購項目歷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后續采購,以及其他相關情況。面向市場主體開展需求調查時,選擇的調查對象一般不少于3個,并應當具有代表性。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咨詢機構編制采購需求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對采購需求進行書面確認。采購人對采購需求承擔主體責任。

      對于下列采購項目,應當開展需求調查:

      (一)10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等;

      (三)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包括需定制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

      (四)主管預算單位或者采購人認為需要開展需求調查的其他采購項目。

      編制采購需求前一年內,采購人已就相關采購標的開展過需求調查的可以不再重復開展。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采購項目開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辦法規定的需求調查內容的,可以不再重復調查;對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需求調查。

      六、確定采購實施計劃

      采購人圍繞實現采購需求,對合同的訂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采購實施計劃根據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采購需求的特點確定。

      采購實施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訂立安排,包括采購項目預(概)算、最高限價,開展采購活動的時間安排,采購組織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購包劃分與合同分包,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方式、競爭范圍和評審規則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類型、定價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條款、履約驗收方案、風險管控措施等。

      采購人應當通過確定供應商資格條件、設定評審規則等措施,落實支持創新、綠色發展、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明確委托代理協議相關責任義務。

      采購實施計劃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除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采購實施計劃應當完整、明確。不得規定以下內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冊資本金、銷售業績以及資格條件(包括特別授權)等條款對潛在供應商實行歧視或差別待遇;

          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4、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5、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6、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8、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9、其他有違公平競爭條款。

         預算投資評審。在采購實施計劃中,需進行財政投資評審的項目,應按照政府投資評審管理相關規定,由財政評審機構對采購預算進行評審,并出具報告,評審意見作為實施政府采購的依據。

         資產管理。按照行政事業資產管理有關制度規定,對形成固定資產的采購實施計劃,應當嚴格按照批復的行政事業資產購置預算執行。未編制行政事業資產購置預算的,應當在采購實施計劃提交前獲得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政府采購需求公示。采購代理機構應協助采購人對采購需求進行市場調查、專家論證等工作,并在采購公告中予以公示,征求社會各界和潛在供應商的意見建議。

      七、選擇采購方式和代理機構

      各采購人按照不同采購方式的法定情形及《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結合實際采購需求,自行合理確定適用的采購方式,杜絕拆分項目規避公開招標。采購人應根據采購項目特點,自行選擇執業能力強、專業化服務水平高、信用記錄良好的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代理服務費收取標準、質疑回復、供應商的資格審查、履約驗收等具體事項。但法律法規明確由采購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得因采購人將相關事項委托而轉移。

      八、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須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委托代理協議應當明確:采購項目的基本情況;代理采購的范圍和方式;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采購需求的制定,公告的發布,采購文件的編制,接收投標、響應文件,組織開標和評審以及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確定,項目采購完成的期限,簽訂合同、履約驗收,答復供應商的疑問、質疑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糾紛解決途徑等?!墩少彿ā芳捌鋵嵤l例明確由采購人承擔的法律責任,采購人不得將相關事項委托給代理機構而轉移責任,采購代理機構也不得超越代理權限組織采購活動。

      九、組織采購活動

         (一)編制采購文件。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采購人確定的采購實施計劃編制采購文件,采購文件符合以下條件:

      1、采購文件應合法合規,內容完整,表述清晰、準確、無歧義;

      2、采購文件應當符合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相關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標準奢侈采購;

      3、采購項目的標段、技術和商務條件設置合理,確保有資格和能力的供應商進行充分競爭,不得以隨意提高門檻、設置地域限制或行業限制等手段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

      4、供應商特定資格條件由采購人提出,非國家有關職能機構強制性的資質、資格、認證范圍等規定不得作為資格條件;采購代理機構負責對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修改意見,也可委托專家進行論證或公開征詢供應商意見。

      5、對不合法或帶有傾向性的,采購人應予以糾正;不得以注冊資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對中?。ㄎⅲ┢髽I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以限制中?。ㄎⅲ┢髽I進入政府采購市場;

          6、技術指標應具有共通性、普遍性,可按國家的強制性標準設置,不得采用或照搬某一品牌產品的規格配置、技術指標作為采購項目的技術要求,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型號、設計、原產地或制造廠商等,不得標明指定、暫定、參考、推薦、備選品牌。

          7、不得以不合理的特別授權條款對潛在供應商實行歧視或差別待遇。確需設置廠商或經銷商等特別授權的,應在采購文件中詳細說明理由,且不得設置為資格性條件。對于資產類項目的采購,采購人不得將生產廠家項目授權、質保函作為資格條件,但可以作為評審因素。

          8、政府采購原則上要優先采購本國產品。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確因采購項目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可以選擇采購進口產品,但不能排斥國內同類產品參與競爭。采購人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等規定執行。

      9、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監獄企業、民營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發展;強制采購和節能環保采購,對屬于強制采購的節能產品,節能要求應作為實質性響應指標。對屬于優先采購的節能環保產品按有關規定給予評審優惠。

      10、關于投標保證金。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根據項目情況、潛在供應商資信狀況、市場供需關系等,自行確定是否收取投標保證金。鼓勵對誠信記錄良好的供應商免收投標保證金,如確需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收取比例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投標保證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定期限退付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資金占用費,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11、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結算方式等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并在采購文件中事先明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事先提交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拒收以銀行、保險公司、擔保機構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對于后付費項目,原則上不再收取履約保證金。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退還履約保證金,不得滯壓供應商資金。對因供應商違約扣繳的履約保證金,依照罰沒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12、采購文件中的主要內容、條款:

          1)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采購文件必須明確:投標邀請函、采購需求標準、投標人須知、項目技術規范和服務要求、評審辦法和標準、無效標條款、擬簽訂合同的合同文本、投標(響應)文件格式等內容;

      2要求供應商實質性響應的條款,須在該條款前以“★”等醒目標識予以明示;沒有標明的視為非實質性響應條款。凡打醒目標識號的必須集中列入《實質性響應一覽表》,供應商應一一響應,評委應逐一核對確認。非實質性的技術要求和商務條款,可規定是否允許偏差及偏差的最大范圍和最高項數,以及對這些偏差進行調整的辦法和評分標準等;

      3)允許聯合體投標的,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或采購公告中明示,且必須提供各方簽訂的聯合體協議,明確約定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相應的責任。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采購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通過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或更換成員的投標無效;

      4)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與同一合同項下的采購活動;

          5)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6)采購文件應公開項目采購預算;

          7)采購文件中應準確界定采購品目類別;

      8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評審因素的指標必須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標不能作為評審因素。

      13、合同條款。采購文件中的合同條款應明確采購人和供應商權利、義務、履約期限、方式、地點、付款方式、質量糾紛、違約責任、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

      14、政府采購合同分包。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15、在采購文件編制過程中,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可根據項目特點決定是否就采購文件中供應商資質條件、商務條款、技術指標、評審標準及辦法、合同條款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出具書面論證意見,以確保實現供應商充分有效公平競爭。

         (二)發布采購公告

          1、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等方式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應通過“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發布采購公告公開征集供應商。

          2、采購公告格式內容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發布的采購公告范本規定執行。

          3、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從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從詢價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4、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5、磋商文件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6、采購項目有特殊條件要求的,采購信息公告應明確、完整披露。

          (三)采購文件答疑及澄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采購文件答疑及澄清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條例、財政部令第87號、財政部令第74號、競爭性磋商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領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供應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澄清修改內容為采購文件的組成部分。

          十、開標、評標、定標。

         (一)組建評審委員會。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規則》等相關規定,依法從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依法組建評審委員會。

      采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評審。

      評審專家與參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或者近姻親關系;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回避。

      除《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二)投標

          1、供應商在采購文件要求提交投標(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補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標(響應)文件,并書面通知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

          2、在提交投標(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到采購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供應商不得撤銷其投標(響應)文件。

          3、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在采購文件規定的投標地點和截止時間前,接受供應商遞交加蓋單位公章后的密封完好的投標(響應)文件,并向供應商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響應)文件。

          4、供應商遞交投標(響應)文件后即成為該項目的合法供應商,可行使供應商的法定權利,并履行供應商應盡的責任義務。

          5、在采購文件要求提交投標(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響應)文件(包含采購文件要求提供的樣品、資格、資信證明文件等),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

      (三)開標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在采購文件明確的時間和地點組織開標,應遵循以下程序:

         1)開標會由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主持; 

         2)在采購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到點時,主持人應當宣布投標截止時間已到,之后遞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3)主持人宣讀開標會場紀律;

         4)開標時,評審委員會專家成員不得參加開標會;

         5)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按照投標(響應)文件報價內容和規定的內容當眾唱標;

         6)開標唱讀內容與投標文件內容不一致時,均以公開唱讀并已確認的內容為準;

         7)供應商對唱標內容或過程有疑問的,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場答復,但答復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四)評審

      采購代理機構在淄博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評審,與評審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審現場。評審委員會應當首先對符合資格的供應商的投標(相應)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以確定其是否滿足采購文件的實質性要求。評審現場要全程全方位錄音錄像,音像資料回放時能夠清晰辨識,客觀真實完整再現,并隨同期采購項目文件資料一并存檔保存。

         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和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采購項目的評審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評審,并由評審委員會編寫評審報告或協商情況記錄。

      評審委員會成員、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相關監督人員等與評審工作有關的人員,對評審情況以及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五)定標

          1、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評審委員會推薦結果依法確認中標(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授權評審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2、采購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法定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采購人可按照評審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重新組織采購。

          3、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后,及時發布中標(成交)公告,同時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中標(成交)結果應當在“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進行公示,公示期1個工作日。

        十一、質疑、投訴和舉報處理

         (一)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也可通過淄博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質疑模塊進行質疑,質疑格式要符合財政部《政府采購質疑范本》格式要求。

        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對中標或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成交結果公布或者公告之日。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受理,可組織原評審委員會成員協助處理質疑事項,并依據評審委員會出具的意見進行答復。

          質疑處理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相關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并在原信息公告媒體發布變更公告。

          (二)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也可通過淄博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投訴模塊進行投訴,投訴格式要符合財政部《政府采購投訴書范本》格式要求,供應商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受理。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時,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財政部門舉報,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舉報者應同時提供佐證材料,并保證提供佐證材料的真實性及來源的合法性。

          十二、政府采購合同簽訂與備案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規定,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平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合同應明確采購內容、采購方式、采購金額、交付方式、擔保形式、支付方式、履約責任和違約風險等內容,所簽訂合同內容不得對采購文件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采購人不得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私下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采購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有關資金支付管理規定、及時辦理資金支付等事項。

          (二)采購文件、中標(成交)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中標(成交)通知書、采購過程中的澄清承諾書面材料等是政府采購合同的組成部分。

          (三)政府采購合同簽訂時間、地點、采購人及供應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等相關信息填寫完整。

          (四)貨物類項目合同須附加蓋代理機構公章的中標(成交)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報價清單(品牌、型號、產地、技術參數、數量、單價、合計等信息)復印件。

         (五)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將政府采購合同在“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除外。

      (六)政府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將合同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七)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十三、政府采購項目履約與驗收

         (一)采購人和供應商是政府采購合同履約的法定主體。經財政部門備案的政府采購合同是政府采購項目履約和驗收的依據。

         (二)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和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對政府采購項目進行履約驗收。

         (三)合同履約中合同價款發生變更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應當提報書面申請,并通過同級財政部門業務科室審核,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追加額超過合同金額10%的,或總額超出項目采購預算的,需另行組織采購。

         (四)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供應商供貨、工程竣工或服務結束后,按照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第三方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合同履約驗收結束后及時發布驗收結果公告。

          十四、政府采購資金支付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及時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程序,按照有關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定執行。對違反合同約定延期支付采購資金的,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補償金;對因此引起投訴或舉報的,依法追究相關采購人負責人和經辦人員的責任。

          十五、 政府采購檔案管理。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可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保存期限應自采購活動結束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

          檔案資料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談判、詢價通知書、單一來源采購)文件、投標(響應)文件、評審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采購文件可以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并保證數據安全、完整。

          十六、政府采購項目績效評價

          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政府采購活動的效率,財政部門要確定一定數量具有代表性的政府采購項目通過第三方對政府采購項目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以及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等全過程進行分析、評價,最終形成績效評價結果。

          政府采購績效評價應通過對政府采購的全過程進行數據采集、加工和分析處理,全面、系統、客觀、準確地反映政府采購的真實情況,在評價中要解決好制度的規范、指標體系的設置、評價主體的確定、評估方法的選擇、評價結果的利用等問題,具體應從項目需求合理性、采購需求的滿足程度、采購項目的程序規范性、采購項目的廉政狀況、采購項目的經濟性、采購項目的質量性、采購項目的社會效益、采購項目的環境效益等九個方面進行定性定量評價,為規范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的行為提供信息參考,為實現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提供依據。

          十七、 監督檢查

      各級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對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的不良行為進行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淄博市財政局辦公室                     20219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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