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水務)局,廳機關有關處室,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行政監督行為,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保證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進行,省水利廳對《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辦法》進行了修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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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水利廳
??2021年12月1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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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行政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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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監督行為,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保證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相關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部門。上級行政監督部門指導下級行政監督部門的有關行政監督工作。
第四條 ?由省政府、省水利廳組建項目法人或廳直屬單位直接實施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由省水利廳實施監督或者由省、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實施監督。
其他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具體權限劃分由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采取事前備案監督、事中過程監督和事后報告監督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大力推行電子招標投標,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加快推進電子化監督手段運用,加強大數據分析監測預警,推進交易流程、行政監督電子化和規范化。
第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加強招投標活動重點環節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責令整改。
(一)招標準備環節
1.招標工作應具備的條件是否滿足有關規定和要求;
2.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招標代理的選取、分標方案、招標計劃安排、對投標人資質(資格)要求、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開標場所以及開標、評標工作具體安排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3.招標公告的內容、發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招標文件(含資格審查文件)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5.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是否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
(二)資格審查(含預審和后審)環節
1.是否存在歧視、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行為;
2.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資格條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和有關規定;
3.招標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仍在處罰期限內或在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信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審查。
(三)開標環節
1.開標時間、地點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2.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3.開標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評標環節
1.評標專家抽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2.評標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3.評標方法、標準是否與招標文件一致;
4.評委賦分、計分是否符合評標標準、是否與審查意見一致、是否存在明顯不公平;評委評審意見是否客觀、詳實、公正;
5.評標報告的討論及通過、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定標環節
1.定標結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的要求;
2.定標的時間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六)合同訂立環節
1.合同訂立的時間、內容、格式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及招投標文件的要求;
2.投標保證金的收取及退還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3.履約擔保等保證金約定形式及時間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是否約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相關條款。
第八條 ?招標人應在發布招標公告前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備案。招標備案內容包括:招標已具備的條件、招標方式、分標方案、招標計劃安排、投標人資質(資格)條件、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以及開標、評標工作具體安排等。
第九條 ?招標人在制作招標文件時,應嚴格執行相應招標文件示范文本要求。招標文件應包括項目的需求清單、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標準和方法、定標方法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十條 ?招標人在開標前,須提前2日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開標的具體時間、地點。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派員監督開標、評標活動,大中型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加強現場監督。重點監督招標人代表、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服務人員有無干預評審活動、暗箱操作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和行為。
第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派員進行現場監督。評標委員會成員應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獨立、負責、公正、公平地賦分,提出具體、詳實的評審意見,并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
第十二條 ?在確定中標人后15日內,招標人須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備案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總結報告。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工程概況、招標情況、開標過程、評標過程、評標結果、評標辦法、中標結果、異議及投訴處理情況等。
第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依規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保證招標投標公正公平。
(一)在開標過程中,發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時,行政監督部門有權要求招標人暫停開標或依法宣布開標結果無效。
(二)在評標過程中,行政監督部門有權檢查評委的打分結果,必要時可要求評委對有疑問的打分予以解釋。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時,行政監督部門有權取消違法違規人員的評標資格和停止相關人員的工作。如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有權要求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中止或取消評標活動,另行組織評標或做出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
(三)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或電子監管系統監測預警事項,行政監督部門應及時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接收、轉辦、反饋工作機制。投訴處理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事項,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六條 ?投訴人應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因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導致權益被侵害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投訴人對招標投標活動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的,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書面證明材料。其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并記入投訴人信用記錄。
第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監督檢查機制,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網絡核查、大數據監測、績效評估等方式,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
第十八條 ?對不按規定提交招標報告、招標文件、招標投標總結報告以及不接受行政監督的招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采取通報、約談等方式,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條 ?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或處理。
第二十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不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投訴、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