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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作者:admin 點擊:66 日期:2022-7-22 9:43:36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高新區、經濟開發區建設局,文昌湖省級旅游度假區城鄉建設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分中心,各有關單位:

      現將《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淄博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2年7月22日

      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規范招標代理行為,強化招標項目事中事后監管,促進招投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招標代理機構工作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各級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承擔所監督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區)縣分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依照本辦法對進入交易中心組織交易活動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進行見證管理。

      第二章 從業管理

      第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應當具備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有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具備策劃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等文件、組織資格審查、組織開標評標定標和協助處理異議投訴等相應專業力量。

      第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應與本機構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且熟練掌握招投標相關法律規定和政策。

      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家及以上單位。未受聘于招標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第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與招標人依法簽訂書面委托合同,載明招標代理服務的范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招標人代表、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招標代理服務費、保密要求、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事項,并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依法開展招標代理活動,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關于招標人的規定。未簽訂書面合同的,不得開展招標代理活動。

      招標代理委托合同應當根據約定的招標代理范圍合理確定招標代理服務費,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確支付方式和時間,不得另行重復收取報名費等不合理費用,不得提出以財審、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等不合理要求。招標代理服務費約定由中標人支付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其支付的方式、時間。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根據委托合同組建代理項目組,項目組成員(包括項目負責人)應當為本機構從業人員,且不宜少于3人。項目組成員辦理代理業務時應當實名。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項目負責人需具備相應業務能力并承擔主要責任。鼓勵招標代理機構聘用具備技術、經濟管理能力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項目負責人同時負責的項目不宜多于3個。

      項目負責人除因離職、重大疾病等客觀條件不能履職外,原則上不能變更。招標過程中項目負責人發生變更的,須經招標人同意后,替換具備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若已進入交易中心交易,應及時發布澄清公告。?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根據招標項目特點、技術特征和實際需要,以招標人提供的相關基礎資料和信息為依據,使用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編制滿足項目需求的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的選擇性條款、劃線可填充內容應根據相關規定及招標工程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其他部分應當遵照執行,不得設置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條款。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地保存招標代理過程中形成的原始記錄、系列文件,招標項目代理工作完成后應當整理、裝訂、編號、存檔招標投標全過程的資料。全流程電子化招標的應當按照電子化檔案管理的有關要求進行歸檔。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依法組織的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配合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交易中心處理投訴、舉報,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章 信息登記

      第十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先在“山東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填報基本信息,通過后,于次日登錄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網上辦事大廳”登記以下信息并上傳相應證明材料(原件掃描后上傳)。

      (一)招標代理機構信息,包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人、辦公地址、駐淄業務負責人、聯系電話、開評標室等基本信息。

      (二)從業人員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證明、注冊執業證書、工程建設類職稱、社保證明等個人信息。

      (三)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代理行業承諾書。

      招標代理機構對信息登記情況和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的,將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登記信息經市招標投標監管部門通過后,同步推送至淄博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通過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淄博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向社會公開,供委托方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選擇參考,并作為我市開展信用等級評價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日內登錄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網上辦事大廳”予以變更。

      第四章 開標評標現場管理

      第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開評標現場人員應為項目組成員,且項目負責人必須到場。進入開標區或評標相關區域原則上不超過1名從業人員,評標過程中實行招標代理在線服務模式,對招標代理行為實施全程音像記錄。

      第二十條 招標代理項目組成員進場開展業務應熟悉網上開評標操作系統流程。

      第二十一條 進入開評標區的招標代理項目組成員應當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進行身份核驗,工作證登記領取、佩戴、歸還及通訊工具存放。評標過程中,如需與外界聯系,應當在見證人員或監督人員的陪同下使用評標區錄音電話。

      第二十二條 進入開評標區招標代理項目組成員應服從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監督人員的管理,在指定的開評標室或區域內活動,自覺維護開評標秩序,嚴格遵守開評標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招標代理項目組成員在評標過程中不得發表對評標活動具有傾向性、誘導性的意見,不得與評標專家交頭接耳或規避音像設備監管私下接觸,不得干預評標專家獨立評審,在評標工作結束前禁止單獨與外界聯系。對現場存在傳送暗語、傾向性提示、規避音像設備監管等行為的,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并在后續評標活動中禁止該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進入現場。

      第五章 行為考核

      第二十四條 由各級招標投標監管部門、交易中心根據職責權限對招標代理活動的市場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考核。

      第二十五條 招標代理行為考核包括招標代理機構行為考核和項目負責人行為考核。

      招標代理行為考核是對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在每個項目招投標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不誠信、不規范行為進行考核。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考核均采用記分制,由相關考核主體按照《招標代理行為記錄表》記分。招標代理行為記錄包括交易文件質量、信息登記、開評標及定標情況、書面報告等記錄要素。

      相關考核主體對每項記分要及時通知到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有異議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相關考核主體應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知異議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行為考核記分周期為12個月,每個記分周期的時間為4月1日至第二年的3月31日,累計記分一個周期清零??己私Y果納入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按照招標代理機構行為考核記分值10%給予信用扣分,并同步在淄博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公開。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所代理項目單個標段的行為扣分超過20分(含)的,或單個項目所有標段的行為記分累計超過50分(含)的,項目組成員(負主要責任的成員)應當參加招投標業務素質培訓,招投標業務測評通過后,方可承接新的招標代理業務。

      同一記分周期內,項目負責人所代理項目兩次發生上述情形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參加招投標業務素質培訓,招投標業務測評通過后,方可承接新的招標代理業務。

      第二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項目負責人行為記分在所有項目負責人排名居前三位的、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行為記錄累計記分20分(含)以上的、或者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參加招投標業務素質培訓的人次達3人(含)以上的,應當約談招標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100分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約談招標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參加招投標業務素質培訓,招投標業務測評通過后,方可承接新的招標代理業務。

      第三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100分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約談招標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及項目負責人;招標代理機構所有從業人員均應當參加招投標業務素質培訓,招投標業務測評通過后,方可承接新的招標代理業務。

      第三十一條 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凡存在被約談情形的,將被列入年度招標代理機構專項檢查的重點檢查對象。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各級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監管,采取在線監督、“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大招標投標事中事后監管力度,嚴厲打擊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歸集相關處罰信息并向社會公開,規范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第三十三條 各級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訴舉報處理機制,依法受理并處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開展。

      第三十四條 交易中心應當主動監測招標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線索,妥善保留證據材料,及時轉送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招標代理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招標代理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開展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培訓工作,引導招標代理機構提供專業化、規范化的服務。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招標代理行為記錄表

      序號

      行為事項

      記分標準


      項目負責人

      招標代理機構





      1

      違反法律規定,協助招標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未進行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的。

      100

      100



      2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法律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100

      100



      3

      串通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等圍標、串標、操縱或影響評標結果的。

      100

      100



      4

      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項目的;將承攬的招標代理業務轉包的;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招標代理業務的。

      100

      100



      5

      招標代理機構在同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既為招標人提供招標代理服務又為參加該項目的投標人提供投標咨詢的;代理其自身或與其有股權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直接或間接投標人參與的招標項目的;未簽訂書面委托合同的。

      100

      60



      6

      發現不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項目負責人屬于同一單位,仍同意其繼續參加投標的;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個人投標的;接收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未收到投標邀請書的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

      100

      100



      7

      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在資格審查階段故意刁難、勸退潛在投標人的。

      100

      60



      8

      應當進入交易中心招標的項目未進入的;招標代理機構無權代理、越權代理,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的;未征詢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意見,擅自將應當報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備案的招標項目采用自行委托方式進場組織交易的。

      50

      20



      9

      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信息登記階段,有以下行為的:

      9-1

      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在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網上辦事大廳登記信息弄虛作假的。

      60

      30



      9-2

      招標代理機構人員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時限內從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網上辦事大廳變更登記信息的。

      25

      10



      10

      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或發布的交易文件(包含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中,有以下行為的:

      10-1

      擬定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中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條款的。

      25

      10



      10-2

      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設置限制性、排斥性和傾向性條款的,為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做”的。

      25

      10



      10-3

      針對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未按法定時間和程序,對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作出答復,或答非所問,故意規避問題的,或拒收的。

      25

      10



      10-4

      未使用國家、省、市有關部門指定的標準文本,編制滿足項目需求的招標文件的。

      60

      30



      10-5

      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等發布后,中途以不合理理由修改相關內容或撤銷、終止的;未經招標人同意擅自暫停、終止、變更或答疑已生效的招標文件的。

      60

      60



      10-6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發布媒介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在兩家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的。

      60

      30



      10-7

      擅自修改經備案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的;簡單套用類似招標項目模板,出現日期錯誤、名稱錯誤等常識性錯誤的;發布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瑕疵、自相矛盾、缺項漏項或嚴重錯誤,對評審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

      25

      10



      10-8

      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及規章關于時限要求規定的。

      60

      30



      10-9

      在招投標活動中,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手段,拒絕或限制投標人自愿選擇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保險保函、銀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為投標保證(履約擔保)的;不執行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收退規定的;超過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60

      30



      11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在組織資格預審、開標、評標、定標過程中,有以下行為的:

      11-1

      招標代理機構未按照建設工程項目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設置的方法確定合格投標人的。

      25

      10



      11-2

      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規定的。

      60

      60



      11-3

      不從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未及時組織抽取專家的;未按規定填報抽取信息或者所抽取的評標專家專業不滿足項目評標需要的。

      25

      10



      11-4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的。

      60

      60



      11-5

      進入開、評標區的招標代理從業人員,未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并且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25

      10



      11-6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活動中組織混亂,服務態度差,對招標投標活動產生不良影響的。

      25

      10



      11-7

      因招標代理機構原因造成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未能正常解密的。

      25

      10



      11-8

      進入開標室的招標代理從業人員超過1名或進入評標相關區域的招標代理從業人員超過1名,未報備現場監督、見證人員的。

      10

      5



      11-9

      招標代理項目負責人未到開評標現場的;項目組人員配備不能夠滿足開評標需要的;開標時間前項目組成員未到達指定開評標地點的,或者未按照規定程序組織開評標工作的。

      25

      10



      11-10

      招標代理從業人員或者招標人代表將通訊工具(含手機、PAD、筆記本電腦等無線上網設備)帶入評標區的;在評標區使用通訊工具的;評標過程中擅自進出評標區的。

      60

      30



      11-11

      招標代理機構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查詢所有投標人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截止后,更換、篡改特定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的。

      50

      20



      11-12

      與投標人、評標專家串通及其它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的;組織或協助投標人違規投標謀取中標的。

      50

      20



      11-13

      招標代理機構未認真履行代理工作職責,出現差錯、失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因工作失誤出現開評標數據錯誤或程序錯誤、評標結果統計錯誤等重大失誤,影響中標結果的。

      50

      20



      11-14

      在評標時,對評標委員會有傾向性發言、誘導性提示等干擾正常評標秩序的;明知投標人或評標專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而不向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報告的。

      60

      30



      11-15

      與評標專家交頭接耳、規避音像設備監管私下接觸或傳送暗語的。

      50

      20



      11-16

      指使、暗示或強迫要求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的。

      50

      20



      11-17

      評標委員會簽署評標報告后,未對評標報告進行復核,或發現問題不及時告知評標委員會予以澄清和糾正的。

      50

      20



      11-18

      進入評標區的項目組成員不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進行身份核驗,工作證登記領取、佩戴、歸還及通訊工具存放的。

      25

      10



      11-19

      開評標期間,招標代理從業人員在相關區域玩游戲、抽煙、吐痰、嬉鬧、高聲喧嘩、瀏覽無關網頁或私自使用電話,或者發現評審人員存在上述行為未予勸阻和匯報的。

      25

      10



      11-20

      未按規定組織相關人員在開標記錄上簽字確認,存檔備查的。

      25

      10



      11-21

      未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樣品影響項目正常評審的;未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樣品評審、網上陳述或演示活動的;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按照有關規定退付樣品影響交易中心場地秩序的。

      25

      10



      11-22

      評標專家對招標文件提出疑問,無法答復或答復態度惡劣的。

      25

      10



      11-23

      開標、評標現場相關資料、工具等準備不充分,不能很好地滿足開標、評標工作需要。

      10

      5



      12

      招標代理機構在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中,有以下行為的:

      12-1

      中標候選人、中標人公示未在規定時間內發布,或無正當理由遲遲不發布或拒絕發布的。

      10

      5



      12-2

      中標候選人、中標人公示在發布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100

      100



      12-3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發布的公示信息發生遺漏、錯誤的。

      25

      10



      12-4

      針對中標候選人、中標人公示,未按法定時間和程序,對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作出答復,或答非所問,故意規避問題的,或拒收的。

      25

      10



      12-5

      未按規定發出中標通知書的。

      25

      10



      13

      其他違法違規或不規范行為:

      13-1

      因招標代理工作失誤,導致招標工作需要流程回退、復評或重新組織開、評標的。

      50

      20



      13-2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招投標程序,導致不公平競爭或者損害招標人的合法權益的。

      50

      20



      13-3

      招標代理機構收取除招標代理服務費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費用的。

      50

      20



      13-4

      招標代理機構因自身原因,在提報信息時出現3次以上漏填、錯填或未按要求正確上傳相關附件的。

      10

      5



      13-5

      項目招標代理合同中配備的項目負責人及其他從業人員信息未在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上辦事大廳登記信息的;項目招標代理合同中配備的項目負責人及其他從業人員與實際負責項目的從業人員不符的。

      10

      5



      13-6

      未按規定報送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的;檔案資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完善的。

      25

      10



      13-7

      在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及相關資料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100

      100



      13-8

      招標代理機構不如實記錄或者妥善保存招標投標活動相關資料的。

      25

      10



      13-9

      索取、收受投標人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50

      20



      13-10

      不按相關管理部門要求按時報送報表等資料的。

      25

      10



      13-11

      不協助、不配合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及調查工作的。

      25

      10



      13-12

      在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及調查時,提供虛假情況的。

      100

      100



      13-13

      因招標代理機構原因引起的被查實的有效信訪、舉報、投訴、12345熱線或者行政處罰的。

      60

      30



      13-14

      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發現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并移送各級招標投標監管部門,經查實的。

      50

      20



      13-15

      違反交易中心有關規定且拒不服從管理和勸阻的。

      50

      20



      13-16

      因故需要組織重新評審或復議,未按照規定組織實施的。

      50

      20



      13-17

      開評標期間不愛護交易中心公共設施造成損壞,或開評標活動完成后未清理場地衛生、關閉設備儀器、整理物品的。

      25

      10



      13-18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不規范的行為。

      10-100

      10-100



      說明:1.本表由各級投標監管部門的監人員、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見證人員按照職責權限對每個標段進行記錄;

      2.同一事件不重復扣分,同一行為多次發生則按次進行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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